2021年以來江蘇省氣象部門對3起防雷檢測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通)氣罰﹝2021﹞01號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江蘇泓遠防雷檢測有限公司泰州蘇南分公司在對南通千紅石化港儲有限公司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對江蘇泓遠防雷檢測有限公司泰州蘇南分公司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
罰款
50000
二、吳江區(qū)氣象局對南京凱普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處罰。處罰決定文書號:吳氣罰〔2021〕1號
行政違法行為
南京凱普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對震澤WJ-J-2018-015、WJ-J-2018-016地塊住宅項目的防雷綜合檢測中弄虛作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責令限期改正,處6萬元罰款
三、鹽城市氣象局對吉林省北亞防雷裝置檢測咨詢有限公司處罰。處罰決定文書號:(鹽)氣罰〔2021〕01號
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
吉林省北亞防雷裝置檢測咨詢有限公司在對鹽城體育運動學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BYJS2020NJ1005)與現(xiàn)場情況不符。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罰款伍萬元
(來源:江蘇省氣象局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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